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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包某某、周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包某某,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周甲。被告包某某。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包某某、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某某、周乙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包某某、周乙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跳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