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赫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赫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周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被告赫某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赫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