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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建挺、范金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挺,范金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199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30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10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陶旭峰,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金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凤城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2月2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及辩护人陶旭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建挺因与被害人王某竞争项目,要求林某良(已判刑)叫人前往慈溪市文广局“帮忙”。林某良因故不能前往,即电话通知张某兴(已判刑)及“永平”(另案处理),张某兴及“永平”又分别叫了被告人范金成及孙某龙(已判刑)前去“帮忙”。当天下午,被告人范金成及张某兴、孙某龙等人先后赶至慈溪市某局。后被告人黄建挺为泄愤,指使已在慈溪市文广局的陈某(已判刑)等人砸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R350轿车,并随即离去。陈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即示意张某兴等人砸车。被告人范金成及张某兴、孙某龙等人即持石头将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右侧车窗玻璃砸破。经鉴定,被损浙B×××××号奔驰轿车的毁损价格为人民币20898元。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范金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建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告人范金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建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陶旭峰请求对被告人黄建挺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金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建挺因与被害人王某竞争项目,要求林某良(已判刑)叫人前往慈溪市文广局“帮忙”。林某良因故不能前往,即电话通知张某兴(已判刑)及“永平”(另案处理),张某兴及“永平”又分别叫了被告人范金成及孙某龙(已判刑)前去“帮忙”。当天下午,被告人范金成及张某兴、孙某龙等人先后赶至慈溪市文广局。后被告人黄建挺为泄愤,指使已在慈溪市文广局的陈某等人砸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R350轿车,并随即离去。陈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即示意张某兴等人砸车。被告人范金成及张某兴、孙某龙等人即持石头将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右侧车窗玻璃砸破。经鉴定,被损浙B×××××号奔驰轿车的毁损价格为人民币20898元。案发后,陈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对陈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范金成到慈溪市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建挺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其在网上看到慈溪文广局竞标开游戏厅的事后,就想去竞标,因其坐过牢,就叫朋友吴某1出面竞争横河的游戏厅,并在横河租了房子。2010年10月17日左右,其得知文广局发函房管局,要求对其在横河租的房子鉴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其想是否有人在刁难其,后得知新浦人王某在和其竞争。于是其通过陈某、戚利云找到了王某的丈人商量,对方说如果他们退出就让其给200万,如果其这方退出的话一分钱也不给,其听了很生气就走了。之后,其打听到王某在横河租的房子有一间是其朋友的表姐妹的,于是其告诉其朋友不要把房子租给王某,这样王某租的房子不到300平方米,就达不到竞标条件了。2010年10月19日,文广局把其和吴某1叫过去,说竞标的条件是以10月15日报名时的条件为准,这样王某还是有条件和其竞争的。当时,其就火大了,骂了文广局的局长。10月20日那天,吴某1对其说文广局通知12点左右去文广局协商,其就叫黄某开着其的丰田霸道轿车带其到了文广局,文广局楼下站了很多人。其记起戚利云对其说过王某的丈人以前是新浦的混混,其怕对方人多,自己会吃亏,于是就打电话给东北良子叫他过来,他说他在乡下,会叫他弟弟过来的。其和黄某站在文广局的楼下,大概过了15分钟左右,有三四个外地人过来了,其中一个外地人打电话到其手机,接着过来说是良子的弟弟,其就叫他们在一边等着,后来吴某1也到了。其和黄某一起到了六楼,到六楼接到陈某的电话,其讲其在文广局。其进去后和文广局的局长协商,还骂了局长,当时局长就去摇奖的地方,其也跟了出去,在六楼大厅看见陈某跟黄某在一起,于是其、陈某、黄某三人就坐电梯下来。其叫黄某与其一起去摇奖的地方,但没有和陈某说话。到了摇奖的会议室,后陈某打其电话,问其是否回去?其想在那里也不会有结果了,就叫黄某去开其的车,其就坐上陈某的车。刚上车,陈某就说,阿哥,王某的车子被他砸破了。其就跟他说:“你没脑的,干嘛砸别人的车。”后来车子开到图书馆东面出口时,黄某也开车过来了,其就上了自己的车跟黄某一起回去了。2.被告人范金成的供述笔录,供认: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张某兴打电话叫其一起出去办点事,其跟张某兴打车到了浒山图书馆下车后走到文化局门口,当时已经有三个本地人在了。张某兴上去跟其中一个本地人打了招呼,那个本地人叫其和张某兴在旁边等会,于是其与张某兴就在文化局门口的河边站着聊天,当时旁边还停着一辆奔驰轿车。后来“小龙”也到了,其等人大概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三个本地人从文化局出来,在门口的路边说了几句,其中两个朝南走了,剩下一个瘦瘦的本地男的过来跟张某兴说了几句,张某兴就过来跟其和“小龙”说把这辆奔驰轿车砸了。于是其等人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奔驰车的玻璃,砸好后就朝南跑,一直跑到图书馆进口处,其与张某兴一起打的回东山村租房,“小龙”自己跑了。3.同案犯陈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0年10月20日,其知道黄建挺要在文化局谈开设游艺机室经营权的事,就去了文化局,在楼下碰见黄某,聊了几句,当时看到有三四个外地人在一辆尾号为“001”的奔驰车旁边,车子停在文广局的西北角。其知道那几个人是林某良叫过来的,因为其中有个把人其比较面熟。后来其听到楼上有吵架声,怕黄建挺出事,就和黄某去文广局5楼,黄建挺、吴某1等人从会议室出来后和其一起坐电梯到了楼下。到了一楼走到外面的时候,黄建挺指着停车场那辆奔驰车跟其说:“你给我看着这辆车,打架不要打,玻璃窗给我砸砸破!”然后,他和黄某就到文广局南边摇号去了。等黄建挺、黄某走了之后,其就朝那几个外地人说:“把那辆车的玻璃给我砸了!”说完看四周没什么人,就朝站在奔驰车旁边的那几个外地人甩了一下头,示意他们可以砸了,他们就捡了地上的石头砸轿车的玻璃了。然后其看到一个保安过来了,就朝那几个外地人点了一下头,意思是可以跑了。后其故意在那里看了一会儿热闹,就到黄建挺摇奖的地方,他问其车子砸了吗?其点了一下头。黄建挺跟其说是他打电话叫良子叫人来的。4.同案犯张某兴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0年10月20日下午一点左右,林某良(手机号码为134××××1555)打电话给其(手机号码为134××××8922)说图书馆那边有点事情,让其去看一下。其知道那边肯定有事需要帮忙,就打电话叫范金成一起去。到图书馆门口后,林某良来电话叫其跟一个本地人联系,号码是138××××5478,其就打这个电话,那个本地人让其等人去图书馆西北角的停车场找他们。其跟范金成到的时候看到三个本地人站在停车场那里,其中一个让其等人在边上等一下,当时边上还有一个东北老乡孙某龙。大概过了五六分钟,三个本地人中的两个人沿着图书馆河边那条路朝南边走掉了,剩下的那个本地小年轻(指被告人陈某)走过来跟其等人说:“你们把那辆奔驰车的玻璃砸掉。”还朝其等人甩了一下头,意思可以砸了。其就跟范金成、孙某龙三人一起捡了几块石头把车玻璃给砸了。当时,范金成砸的是前挡风玻璃,孙某龙砸的是后挡风玻璃,他们都把玻璃砸碎了,其砸的是副驾驶室那块车窗玻璃,砸了两下没砸碎,然后三人一起沿着河边那条路跑了。5.同案犯孙某龙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0年10月20日中午,“永平”(手机号码为130××××5678)打电话给其说有点事,让其到图书馆去。其就打车到了图书馆,在图书馆旁的停车场见“永平”和张某兴、陈某、范金成在一起。其问“永平”咋的啦?他说没事。于是其就在旁边和张某兴等人一起站了40分钟左右,后陈某用头朝一辆黑色的奔驰商务车点了下,对其等人讲:“把那车子砸了。”说完他就往北边的大门去了。其等人跟着到那辆奔驰车旁,陈某对其等人点了下头,然后其在路边捡了块石头,用力砸在奔驰商务车的后挡风玻璃上,将挡风玻璃砸碎。张某兴、范金成也在砸奔驰商务车的车窗,砸在什么部位其不清楚。其砸好后,那辆奔驰车的报警器响了,陈某就朝其等人撇了下头,意思叫其等人可以走了,其就和张某兴、范金成等人离开了。6.同案犯林某良的供述笔录,供认:2010年10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黄建挺(手机号码为138××××5478)打其电话(手机号码为134××××1555),让其下午去文广局看看他应标的事,并让其叫几个人过去。当时其在新浦,就说自己不去了,会叫人过去的。后其打电话给“永平”、张某兴,让他们过去帮忙看看,张某兴又叫了范金成过去。下午2点多,其打电话给陈某(手机号码为139××××9999),问他们还在不在文广局,其打算去他们那边看看。然后其坐出租车赶去,到图书馆时,其看到张某兴、“永平”、范金成三个人上了陈某的别克车正准备开出来,就打陈某电话,陈某让其回去,说已经完事了,晚上再联系。其回到家里,张某兴来电话说,下午在文广局把招标的另一方人的奔驰越野车窗玻璃给砸了,并说是陈某叫他们砸的。黄建挺投标叫其叫人过去是摆场面去,壮壮阵势,吓唬吓唬对方的,对方害怕了就会放弃,这样黄建挺就能中标了,另一方面因为怕对方投标的可能也会叫人,万一打架起来,可以帮忙的。如果凭实力,走正常途径能够中标的话,黄建挺就不会叫其等人去了。其叫张某兴等人去是因为自己没空,不是不想去。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因其和吴某1在竞标横河开游艺场的事情上有分歧,文化局的人打电话叫其过去,双方协商一下。其和徐某一起过去,把车停在停车场。等吴某1及吴某1的哥哥(指黄建挺)等人到后,双方开始谈,谈不拢。文化局的张局长就叫大家不要吵,如果双方同意就摇号,不同意就把竞标的事暂时搁置起来。吴某1等人就拍桌子骂人,骂完人就气冲冲地走了。过了会,其和徐某也想走了,到六楼电梯口时,徐某往窗外一看,说有人在砸其车子。其和徐某坐电梯下楼后,发现其停在下面的浙B×××××号奔驰R350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右边的两扇车窗被砸了,前面副驾驶座车窗上有个凹进去的地方没被完全砸坏,其他三扇全部被砸坏,损失大概在2万元以上。其怀疑是吴某1他们叫人砸的。其打110报警的时间是在14时47分,车被砸应该是在14时40分左右。8.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13时左右,其和王某一起开着浙B×××××号奔驰轿车到了慈溪市文化体育局办理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事项。到后,其见黄建挺的丰田霸道车和吴某1等人的福特蒙迪欧车也到了,王某上楼后其在车上等。过了一会,13时30分左右,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其南面停下,车上下来三名男子,与黄建挺碰面后就用普通话交谈了一会,然后这三名男子就慢慢地走过来,在其汽车后面停下,有的坐着,有的在旁边的变压器旁坐着,黄建挺的驾驶员不时地走过去与他们聊一会。其看情况不对,就给王某发短信,叫他慢点下来,但王某没回其短信。这时,东面走来一个瘦瘦的男子,与霸道车驾驶员聊天,没一会他俩就往楼上跑,其感觉楼上一定出事了,也跟了上去。在六楼会议室门口,其见黄建挺等人在骂张局长和王某“出门小心点”,后来黄建挺动手拍桌子,被文化体育局的三名工作人员劝到了电梯口,接着霸道车驾驶员、瘦瘦的男子也来了,四人坐电梯下楼。没一会,黄建挺又坐电梯上来,在电梯口碰到了吴某1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就又坐电梯下楼了。其和王某见楼下黄建挺还站着,就没下楼。过了一会,只听到“嘭”的一声,其转头往窗外看,见王某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已经破掉了,还有一个男子正拿着石头朝右后门的玻璃砸,砸好后往南跑了。其跑下去,王某就用手机报警了。其下去时,瘦瘦的男子还坐在大门口的台阶上,其看了一下汽车,汽车的三块玻璃被砸碎了,引擎盖、右后车门框也被砸破了。其怀疑是与王某一起竞争的人叫人砸的。9.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上午,黄建挺打其电话说下午要去慈溪市文化局办事,让其帮他开车。后其帮他开车到了文化局,文化局的科长让黄建挺下午1点左右再来。其和黄建挺下楼时碰见了黄建挺的妹妹等人,然后一起去吃快餐。下午1点左右,其等人吃好饭直接到了文化局。停好车后黄建挺先是和其一起在车子旁边等着,他妹妹等人到楼上商量投标的事情去了。2点左右,黄建挺也上去了,后陈某来了和其聊天,他应该也是因为黄建挺的事情来的。过了一会,其听到文化局楼上黄建挺和别人吵起来了,就和陈某到楼上,黄建挺已经从会议室出来,文化局的人看到其和陈某来了,就让其等人把黄建挺拉走。其和黄建挺等人坐电梯下楼后,其准备去开车,黄建挺和陈某在一起,也不知道他们在干嘛,其走了没几步,黄建挺又叫其到前面招标去。然后其和黄建挺一起到前面一幢楼去了,到了前面的招标大厅时,听工作人员说,停车场里的一辆轿车被砸了。10.证人吴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得知文化局要在市里的几个主要乡镇开设游艺厅后,就和黄建挺提起,后两人决定一起去投标。2010年10月20日,文化局的人叫其一方与竞争横河游艺厅的另一方去文化局谈判。其就叫了姐姐吴某2、姐夫朱琦一起去。在文化局和黄建挺碰头后,一起吃了中饭回到文化局。因其脚受伤了,就一直坐在姐夫的车上,之后姐姐、姐夫及黄建挺一起到文化局6楼去谈判。过了一会儿,朱琦一边骂人一边走过来,说什么这个事情道理也没有的,还说我们的资格被取消了,后来黄建挺跟一个男的在说什么没道理的,意思是说不公平的。没一会儿,其姐姐也从楼上下来,然后其和姐姐、姐夫开车去南边会场看抽签。当时,黄建挺还在文化局门口。11.证人吴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其和妹妹、老公与黄建挺碰面后又一起吃了午饭,然后到文化局去谈横河游艺厅竞标的事。这时其才知道跟其妹妹和黄建挺竞争的一方是一个叫王某的慈溪本地人,因其妹妹的脚受伤了,所以就待在车里,其和老公、黄建挺一起到了文化局6楼谈判。当时大家都不愿意退出,文化局的领导就让双方先回去等通知,其就和老公下楼与妹妹一起走了。王某车被砸是事后听说的。12.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及维修账单、照片,证实:浙B×××××号奔驰R350轿车进厂修理的日期是2010年10月22日,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边前后门玻璃均进行了更换,一共花费了人民币23189.07元。13.证人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到奔驰慈吉之星4S店对浙B×××××号轿车定损时,见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右后门玻璃已经全部粉碎,一扇右前门玻璃有被砸过的痕迹,还有几处地方已经凹进去了,还有几处有相当明显的痕迹。最后一共定损了4扇玻璃。14.通话详单,证实案发前后林某良与被告人黄建挺、“永平”、张某兴、陈某等人的通话情况。15.视频资料,证实陈某摆头示意及张某兴等人拿石头砸车窗玻璃的情况。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及被损轿车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轿车被损等情况。17.陈某等人故意毁财案受损轿车估价过程、委托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财物明细表、损失物品附表、甬价认鉴(2011)第300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浙价认证[2011]复字第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浙价认证〔2011〕复字第2号复核裁定结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发改价证鉴〔2011〕123号),证实:委托价格认证的被损浙B×××××号奔驰轿车的毁损价格为人民币20898元。18.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的到案情况。19.本院(2007)慈刑初字第1571号、(2011)甬慈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建挺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陈某等人已因本案被判刑的事实。20.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建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金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建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陶旭峰请求对被告人黄建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建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黄建挺、范金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黄建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范金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慈刑初字第157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建挺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黄建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范金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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