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春兰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兰,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郑春兰。委托代理人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委托代理人马宝军,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兰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年3月15日,原告郑春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春兰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郑春兰负担。审判员 崔方君二〇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秀莲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