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杨忠茂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忠茂;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杨忠茂,住献县,系献县健全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忠茂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5元,减半收取4727.5元由原告杨忠茂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