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辉与赵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赵选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赵辉。委托代理人刘菊贤,女,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选民,约50岁,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赵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危险已经排除”为由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