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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贾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赵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赵文波,男。被告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