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民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战伟,于桂华,杨福刚,丁骥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民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战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于桂华,女,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杨福刚,男,1964年7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丁骥川,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被告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战伟、于桂华、杨福刚、丁骥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六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战伟、于桂华、杨福刚、丁骥川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梅审 判 员 郎家涛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