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树森与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即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周树森,被告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山卫镇莱青路2-2。法定代表人李元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职工。原告周树森与被告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衣泽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树森,被告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中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树森诉称,2004年7月至2011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长生中科公司从事电工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5429元,并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劳务费154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长生中科公司辩称,被告因为经营不善,资金困难,现无力支付原告劳务费。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原告周树森受被告长生中科公司雇佣,在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1100元,后来于2007年工资涨至1260元,于2009年涨至165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务费15429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尚欠周树森工资壹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整(¥15429),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1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因被告未能偿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树森受长生中科公司雇佣,在其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对于所欠原告劳务费15429元的事实,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周树森劳务费154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青岛长生中科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