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8-8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华佳广场DG(721)。法定代表人林灿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250元,分别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五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