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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上××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司,嘉善××××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司,×区(新北街402号4c06室)。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上诉人上××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上诉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货款,被上诉人则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一并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