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汕尾市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3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天,因本案于201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N×××××出租轿车从海丰县往汕尾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汕尾S242线193Km+650m(荷苞岭)路段时,车头碰撞到行人林某,造成被害人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2004年1月12日经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汕尾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林某系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等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0081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2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N×××××出租轿车从海丰县城往汕尾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汕尾S242线193Km+650m(荷苞岭)路段时,车头碰撞到行人林某,造成被害人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汕尾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林某系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车电话(号码:131××××2293)拨打了“110”报警,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黄某某随被害人林某到医院预交了医疗费用后自动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并于2003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天。事故发生后,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于2003年11月28日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共同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4年1月12日对该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04年1月15日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对该宗交通事故予以刑事立案,并于2006年3月17日签发了《拘留证》。该宗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代表于2003年11月18日在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于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00元,已付医疗费除外。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按时履行协议,于是,被害人林某的母亲蔡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对该宗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一方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00819元,该民事判决现已执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并有证人张某某、黄某2、蓝某某、刘某某、李某慧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汕公刑技法字第1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3第B0046号),《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汕公交【2003】第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汕尾市海汕大道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广东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110报警情况登记表》(警情流水号:200311120107-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2011年12月7日出具的《证明》,《协议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执行付还代收款支据》,蔡某某出具的《收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2010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