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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殷汇支行与江忠发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殷汇支行,江忠发,汪永红,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殷汇支行。负责人:刘志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忠发,男,195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永红,男,196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宋云霞,女,1960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殷汇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忠发、汪永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执字第001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宋云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云霞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云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