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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74号原告徐建忠。被告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宗民。原告徐建忠诉被告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耐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慧文独任审理。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徐建忠、被告耐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忠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11日、9月27日根据电话要求,向被告送去90克喷胶棉5160米,60克喷胶棉6000米,共计货款21587.8元。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587.8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耐禾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公司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理中原告徐建忠提供送货单两份,证明被告耐禾公司欠款的事实。被告耐禾公司对原告徐建忠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的事实与原告徐建忠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忠与被告耐禾公司买卖关系事实,被告耐禾公司理应支付货款。原告徐建忠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判决如下: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建忠货款2158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耐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徐建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沈慧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