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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黎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原告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到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原因,双方很少共同居住,缺乏沟通。至今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原、被告认识不到3个月便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的性格及其为人处世方式让原告无法忍受。原告于2011年7月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以需要与父母协商为由,拒绝协议离婚。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及户口性质;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被告李某辨称:原告需赔偿青春、经济损失费50000元,才愿意与原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一年后,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因在异地工作,与被告沟通较少,使夫妻感情变淡。2012年2月8日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和,双方缺乏沟通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恋爱,相互了解一年后自愿办理登记结婚,有较深厚的婚姻基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多加强彼此关心、沟通,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认为其夫妻性格不和,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黎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