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震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震英,郜红兵,柴国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震英,系邯郸市复兴区就业局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郜红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国保。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震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复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李存海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