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需要,需解除对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