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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庄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77号原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X委托代理人;苟军舰,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XX,男,X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刘XX,女,31岁,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庄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庄XX、刘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庄XX、刘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3月7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既未提供被告的具体情况,亦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