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与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东奇。法定代表人李丽秋。上诉人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建峰、原审被告杭州特力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侯洁代理审判员 陈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