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建立与张湖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立,张湖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立,农民。被执行人:张湖槟,农民。本院执行的(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64号周建立诉张湖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湖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湖槟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立人民币6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