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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潼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明均诉被告曾德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潼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张明均,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振龙,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德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柏娜,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玄志,原告张明均诉被告曾德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被告曾德坎支付货款912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均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张明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侃道审 判 员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