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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良新与罗思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新,罗思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3号原告李良新。被告罗思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何永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新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良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焕湘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