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华蓉等申请执行江绪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蓉,刘蓉,江绪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许华蓉,女,汉族,生于1956年,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刘蓉,女,汉族,生于1978年,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绪怀,男,汉族,生于1967年,四川省安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许华蓉、刘蓉申请执行(2011)绵民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绪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杰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