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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邱志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邱志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2-2号原告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东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001、2002、2011、2012。法定代理人徐伟泉。委托代理人王馨,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芳,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被告邱志升,住址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29.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翔翎(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