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韩喜起、王秀侠等与李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喜起,王秀侠,姬永亮,邱良,李全,张贵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韩喜起,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王秀侠,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姬永亮,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邱良,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李全,男,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贵兰,女,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起、王秀霞、姬永亮、邱良诉被告李全、张贵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诉讼主体错误,故原告韩喜起、王秀霞、姬永亮、邱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喜起、王秀霞、姬永亮、邱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喜起、王秀霞、姬永亮、邱良撤回对被告李全、张贵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韩喜起、王秀霞、姬永亮、邱良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