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0号申请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盛敏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乙。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由案外人李伟伟提供了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乙在中国银行深圳景贝支行账号为4772734007000900081613内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担保人李伟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洪涛支行账号为62×××40内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