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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80号申请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盛敏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乙。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由案外人李伟伟提供了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乙在中国银行深圳景贝支行账号为4772734007000900081613内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担保人李伟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洪涛支行账号为62×××40内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