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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金鹏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郓城县金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27号原告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环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艳,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金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丁里长镇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凡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金鹏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宝应县安宜骄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