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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登友、马明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登友,马明礼,马明英,马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许登友,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马明礼,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马明英,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马明新,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明礼、马明英、马明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明礼、马明英、马明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明英与陈万新系夫妻关系,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马明礼、陈万新、马明新存款各525元。二、划拨马明礼、陈万新、马明新存款各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