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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民二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与被告沈阳天元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兴顺兴绿云网吧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沈阳天元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兴绿云网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二初字第00594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家舜。被告沈阳天元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财。第三人沈阳市兴顺兴绿云网吧。负责人张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与被告沈阳天元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兴顺兴绿云网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地区拆迁改造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