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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辖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担保有限公司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孙某某与湖州××担保有限公司、伍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担保有限公司,湖州××担保有限公司司,孙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辖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现代广场××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原审被告:伍某某。上诉人湖州××担保有限公司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2)湖安商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现代广场1715-1719室,本案依法应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18日,被上诉人孙某某(出借人)与原审被告伍某某(借款人)、上诉人湖州××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等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协商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现出借人孙某某以借款人伍某某、担保人湖州××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因出借人孙某某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州××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胡臻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