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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冯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冯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5楼第501-503、505-513、515-516单元、M层02单元。负责人吴兴红,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燕,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0211667062。被告冯金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07元,减半收取315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吕雯雯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