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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楼菊英与谢桂芬、包海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菊英,谢桂芬,包海君,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楼菊英,女,1960年4月2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谢桂芬,女,1960年5月5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包海君,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沈亮,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菊英与被执行人谢桂芬、包海君、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桂芬、包海君、沈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楼菊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楼菊英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6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