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孙英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明,孙晓宇,唐秀英,潘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明。申请执行人孙晓宇。申请执行人唐秀英。被执行人潘延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明、孙晓宇、唐秀英与被执行人潘燕青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延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即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