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孙英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明,孙晓宇,唐秀英,潘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明。申请执行人孙晓宇。申请执行人唐秀英。被执行人潘延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明、孙晓宇、唐秀英与被执行人潘燕青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延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即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