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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鄢法执通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宝亮申请赵会义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鄢法执通字第17号赵会义:我院(2011)鄢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率,因你未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张宝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令你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赵会义给付张宝亮现金3900元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