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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贡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涛、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涛,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贡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69年10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关于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涛、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1)贡井执字第59—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持有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0万股股权作价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并扣划了该股权的红利3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涛、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刘涛、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承担的执行费2419.82元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川自国泰证字第187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审判员  付亮助审员  汪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