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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林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建庄、王文书与王林学、王俊平、赵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庄,王文书,王林学,王俊平,赵文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林民初字第470号原告王建庄,男,汉族。原告王文书,男,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黎明,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学,男,60岁左右。被告王俊平,男,50岁左右。被告赵文兵,男,35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庄、王文书诉被告王林学、王俊平、赵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庄、王文书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庄、王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庄、王书学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张长勇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