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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康国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康国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法定代表人郭云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国领,住址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16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7287元。审判员  颜浩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肃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