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华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保字第4号申请人瑞安华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区××专××楼××楼。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瑞安华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某请人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2年4月1日止,由曹某某、许某某提供联合保证。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且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产权登记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东街二期b6幢4单元201室产权证号:00026589)的房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产权登记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瑞安市莘塍街道东街二期b6幢4单元201室[产权证号:00026589)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瑞安华峰××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