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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振平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平。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增成,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垦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振平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21767元。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李振平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赵屋村村民委员会仍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垦利街道办事处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垦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