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洪与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韦孝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韦孝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884号原告王洪,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王元荣,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法定代表人翁建山,董事长。被告韦孝华,男,1976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99号。负责人:王银贤委托代理人郭少洪,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韦孝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九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