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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二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敏与安徽中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安徽中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二初字第754号原告李敏,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个体工商户义乌市双瑞食品商行业主,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安徽中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倪修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安徽中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禾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史李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二期*栋**室建筑面积95.43平方米(房地权蜀字第074440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中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希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