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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雪龙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雪龙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3号起诉人雪龙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任龙,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群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2年3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雪龙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11年5月20日起诉人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得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创意公司)以一本署名有起诉人公司名称的画册告起诉人侵权,起诉人认为华盖创意公司私自印制画册,署名起诉人公司名称是侵权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一、华盖创意公司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二、华盖创意公司赔偿起诉人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案所诉,属因侵犯著作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依法应向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雪龙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