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立军与朱水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军,朱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沈立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又佳彩钢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陆村繁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010911X。被执行人朱水志,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陆村繁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010308230。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沈立军诉被执行人朱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水志尚欠申请执行人沈立军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0元。现申请执行人沈立军自愿申请对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