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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慧敏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咨和信担保有限公司,李建华,罗慧敏,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凌源中天凯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咨和信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吉绯,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慧敏,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凌源中天凯迪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咨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慧敏、李建华、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凌源中天凯迪药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慧敏偿还北京咨和信担保有限公司欠款项四百五十二万九千六百二十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罗慧敏给付北京咨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交通费三百元、通讯费三百元。李建华、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凌源中天凯迪药业有限公司对罗慧敏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慧敏、李建华、北京中天凯迪科技有限公司、凌源中天凯迪药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5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阳代理审判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