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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镇清与王明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镇清,王明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吴镇清。委托代理人吴伟雄,公民代理。被告王明均,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拥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镇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映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赵喜鹏书记员     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