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中祥、孙洪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孙中祥,居民。被告孙洪亮,居民。被告孙垂智,居民。被告张英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中祥、孙洪亮、孙垂智、张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