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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中祥、孙洪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孙中祥,居民。被告孙洪亮,居民。被告孙垂智,居民。被告张英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中祥、孙洪亮、孙垂智、张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