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俊芹与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芹,张维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俊芹。被告张维新。原告张俊芹与被告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俊芹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俊芹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