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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俊芹与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芹,张维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俊芹。被告张维新。原告张俊芹与被告张维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俊芹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俊芹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