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某、田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第三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田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能履行(2011)昌民三初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承担的赡养义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孙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孙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王某、田某某给付赡养费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潘 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