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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君奇与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奇,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扶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陈君奇,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霍爱本,男,扶沟县城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涛。原告陈君奇诉被告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霍爱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王洪涛都是个体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营运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均须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我和被告是互联保户,2009年5月8日我贷出300000元贷款,由于被告企业急用将该款拿走,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后还我10万,尚欠20万元,现我急需用钱向被告追索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20万借款及银行利息。被告缺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丘中路分社贷出3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君奇叁拾万元整(3000000)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2009058王洪涛”。后被告偿还原告10万,尚欠原告20万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用自己的有息贷款借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银行利息,应属合理要求,故对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扶沟县民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20万借款及利息﹤按原告该笔贷款的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4800元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赫志强代审员  万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