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聂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8号申请人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钢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良,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波,男。申请人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庭(案)字(2011)第18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志博信电路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钟旭峰审判员 陈雅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微信公众号“”